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9〕3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
增值税的管理,正确执行
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
固定资产是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固定资产。具体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