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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情况,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如供需双方订有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又由需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品种、数量等事项开具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的,这类调拨单免于贴花,可仅就合同贴花。如果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合同有效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可按年度实际应税金额计算贴花;对于未订有合同,开具的调拨单为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则应按规定贴花。县(市)税务局可根据以上原则鉴别确定。

2、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我省明确为经县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有从事收购业务的部门,如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农副产品”的范围,由于各地区间的差异较大,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全省不作统一规定,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文通知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目前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同业拆借的利率最高不得高出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对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高限,各地税务局可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了解确定。

4、根据国家局通知第十四点有关代理合同不贴花的规定,我省(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文中有关代购代销合同贴花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1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1〕15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1-09-18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