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22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26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
征管,明确税收日常检查职责,规范日常税收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等不涉及立案稽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税收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户籍管理类:对漏征漏管户、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的清理检查;
(二)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下户催报催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税收定额户税源变化和纳税人申报情况核查、税收优惠政策检查;
(三)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情况核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情况的检查、一般纳税人资格核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
(四)其他类:税务稽查部门转来属管理性质的举报件等。
第三条 税收日常检查应用CTAIS的“违法违章管理模块”及业务流程,包括:违法违章登记处理、案件调查(检查)、案件审查、处理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税收日常检查中对不适用违法违章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应用违法违章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条 税收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
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职能部门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一) 省局
征管处负责税收日常检查组织管理、监控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省、市局稽查局负责税收日常检查的业务指导。
(二)各设区市国税局
征管科(处)牵头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训、考核监督及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职能部门的协调。
(三) 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
1、税收日常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培训与考核、情况上报, 由各县(市、区)局的
征管科牵头负责。
2、税收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由各县(市、区)局的管理科、税务分局承担。
3、税收日常检查的审理由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按以下职责权限进行审理或处理: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税政法规科负责对2000元(含本数)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
(二)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对本局2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本数)以上、对个人处以50元(含本数)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并报税政法规科备案。
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逐步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
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确定
第八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属于管理性质的举报件或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及日常税收管理中产生的检查案源,由各县(市、区)局
征管科在受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应即办的急件)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承担具体检查的管理科或税务分局。负责检查的管理科或税务分局在接到检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根据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由各管理科、税务分局在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检查要求时限完成。
第十条 除第八、九条检查内容外,日常检查原则上按照县(市、区)局制定的统一检查计划进行。对于未列入统一检查计划但又确需临时安排检查的,可由各县(市、区)局的管理科、税务分局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二节 检查实施
第十一条 税收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日常检查时必须实行双人以上(含双人)下户。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必要时经批准也可采取调取帐证资料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查对象逐栏核对,对原件需要复印的应按规定复印,并由纳税人签上“原件存在xx处,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名并盖章。属注销检查的,处理结束后由检查人员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收缴金税工程卡和金税I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
第十四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分户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需按一般程序做出税务行政处理(包括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节 检查审理
第十六条 对需按一般程序做出税务行政处理(包括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日常检查案件,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管理科和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