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9]127号
)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以来,各局陆续反映增值税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基层操作,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企业出售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销售成立时间确定的问题以及换购卡(折扣卡)、购物赠卡的计税依据的问题。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此对企业出售购物卡、联名卡时发票已开出,且企业已收取货款的,以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二)企业赠卡、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