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四条所称“备案”,其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企业报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25日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