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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社〔2024〕582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规范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6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23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9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8日



海南省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包含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分配、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分配下达;指导督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和做好绩效监控,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资金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按照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标水平、我省参与当年养老金调标离退休人数以及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八条  省、市县财政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承担补助责任,养老金调标补助根据各市县当年参与调标的企业退休人数和实际调标水平计算,具体支出责任按《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琼财社〔2022〕1045号)执行。各市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当年本级财政分担的支出责任相关补助资金上解至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基数。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下达至省级部门,并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至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补助。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补助,具体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1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县上年度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实际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和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档次实际缴费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符合代缴保费条件的缴费人数和省级财政代缴标准,丧葬补助金发放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等因素,分别结算上年度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通知后15日内,根据各市县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次数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至同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若主管部门超时未提出分配建议的,财政部门可参考上年分配情况及结合相关因素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根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确定,所需资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央财政对我省按照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