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财税(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 ( 云财规〔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地税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适用税率为5.5%。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人工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三)筛选煤、原煤和低质煤属于《
通知
》所指的原煤,精煤、洗选煤属于《
通知
》所指的洗选煤。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应税煤炭销售额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和《
通知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