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0]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闽财税字[2000]1号文转
财税[2000]91号
)的规定确定,出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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