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细则》和《海南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使用细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琼商财〔2019〕198号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企〔201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商务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细则》。同时,结合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需要,对《海南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使用细则》(琼商财〔2018〕403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反馈。
附件:1.《海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2.《海南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使用细则(2019年修订版)》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加强和规范我省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企〔2014〕3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使用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资金为用于支持我省对外投资合作方向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支持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第四条合作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相关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境外投资是指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以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支持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的境外并购,优化全球布局,打造国际品牌。
(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省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支持对外劳务扶贫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提升贫困县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第五条支持方式及标准
合作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具体标准为:
(一)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1.前期费用: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包括: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及翻译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天然橡胶、木薯、大豆、玉米、小麦、棕榈油、棉花)、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钛、锆)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比例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每个项目只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支持。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在“一带一路”国家的项目按不超过7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只给予一次支持。
(2)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7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支持比例为70%。
5.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
对上年度实际新外派劳务人数达3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经营企业,每派出1名劳务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0元人民币的劳务培训补助。
6.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直接补助
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申请营业额补助的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项目合同总额大于200万美元(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
补助标准: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银行手续费用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70%。
7.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招聘达30人以上,按照每招聘1人给予不高于500元人民币补助。
8.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展览的摊位费用给予70%的补助。
9.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补助。我省企业为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在境内外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和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接入分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按照实际费用不超过50%比例予以补助。
10.对援外项目给予支持。对中标1000万美元及以下的援外成套项目给予10万元人民币支持;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支持。援外成套项目投标、履约保函银行手续费用的补助,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70%给予支持。
(二)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已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经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严重违规的,不予以支持),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年检、在外人员资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二)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三)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四)境外投资项目、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六)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七)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八)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资金申请
资金申报企业按当年申报通知规定要求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商务厅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附件),申报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审核流程。由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齐全性初审同意后,将企业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省商务厅组织审核。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规范性、齐全性进行复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并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认定。
第十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商务厅资金使用处室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和验收意见,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报请厅专题会议、厅务会(或厅党组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商务厅会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申请。
(二)省财政厅对资金拨付方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拨付项目单位,或拨付至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后下拨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确保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清晰,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须注明是否曾获得相关支持,未曾获得我省同级财政其他同类资金补贴的可予以支持。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合作资金的单位,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合作资金预算以财政部、商务部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指标为准。国家有关部委决定调整专项资金规模或撤销相关支持内容的,合作资金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前期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九)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证明,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的银行汇出证明
(十)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十二)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二、农林渔矿前期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九)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证明,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的银行汇出证明
(十)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十二)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十三)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三、承包前期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八)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九)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资源回运运保费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九)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证明,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的银行汇出证明
(十)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十二)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十三)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十四)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十五)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十六)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十七)进口货物报关单
(十八)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他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十九)自捕鱼申报单
(二十)船舶登记证书
五、人员保险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九)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十)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十一)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六、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九)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十)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十一)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十二)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七、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六)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七)法人营业执照
(八)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批件及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九)外派劳务人员的护照、签证、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
(十)外派劳务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八、投资保险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九)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证明,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的银行汇出证明
(十)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十一)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十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九、投资贴息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九)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证明,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的银行汇出证明
(十)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上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十二)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十三)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十四)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十五)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
十、农林渔矿贴息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九)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证明,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的银行汇出证明
(十)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十一)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十二)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上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十三)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十四)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十五)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十一、承包贴息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五)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六)合作项目合同范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等)
(七)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八)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上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九)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十)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十一)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十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直接补助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法人营业执照
(五)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六)国(境)外业主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七)中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如联合中标,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或内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八)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九)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十三、境外技术技能培训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法人营业执照
(五)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六)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八)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九)人员名单、聘用合同及工资发放证明复印件
十四、企业参展费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法人营业执照
(五)费用支出凭证及翻译件
(六)政府批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三)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法人营业执照
(六)费用支出凭证及翻译件
十六、援外成套项目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四)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
(五)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海南省外贸企业
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专项资金使用细则(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733号),结合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需要,对《海南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使用细则》(琼商财〔2018〕40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资金为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支持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资金可向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条本细则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及参加境外展览会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二)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外贸企业开展出口贸易融资、进口贸易融资、外贸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信息化水平和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培育竞争新优势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三)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需要,对涉及外经、外贸等相关事项予以支持。
第二章 支持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项目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支持企业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协定)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等,支持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律师费、申请费等相关费用,境外专利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万元。
2.境外商标注册。支持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支持商标注册费、咨询服务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