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153号 2009-07-10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资产损失审批权限
根据《
办法
》第六条规定,
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
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局审批;
(二)企业因省政府决定事项所形成的
资产损失,由省局规定
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设区市地税局和省局直征分局审批;
(三)除上述(一)、(二)项
资产损失项目外,企业单次申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审批;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审批。
二、总分机构
资产损失审批
(一)因资产捆绑,由总机构统一处置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发生的损失,按《
办法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企业总机构报所在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二)除上述第(一)项规定外,总机构下属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独立处置所发生的各项
资产损失,根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均由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经所在地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
三、
资产损失申请时限
(一)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截止日应按照《
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将
资产损失事项、延期申请理由及延期申请时间等书面报告主管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地税机关核准后应以《_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一)批复申请人,纳税人可在《通知书》核准的延期申请期限内申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