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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 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延伸办税服务点、委托代办点、延伸自助办税终端;

(三)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是组织机构的,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纳税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 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遇到下列情况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的,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及以下有效凭证:

(一)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