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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闽国税公告〔20146 2014-09-28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和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1.第一段中“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修改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等规定,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相关的纸质凭证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资料不全,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的,不予免征增值税”修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相关的纸质凭证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1.第三条第(一)项“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予免征增值税”废止
2.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相关的纸质凭证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资料不全,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的,不予免征增值税”修订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相关的纸质凭证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修改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等规定,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