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1〕324号
各直属局、区局:
为加强普通
发票管理工作,规范普通发票审批管理行为,制定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审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审批试行办法
为配合我局的普通发票换版工作,规范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审批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权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业务规范(修订本)》,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发票申请人资格条件
申请购买(含印制,下同)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依法办妥税务登记并为流转税独立申报纳税的义务人;符合《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十五条情况的特殊纳税人,可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供予普通发票。
流转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连锁店、总分店,由总机构申请购票。
二、申请普通发票领购簿手续
纳税人应当领取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下列证件、资料到税务主管局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购买发票手续。
1、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办税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三、申请普通发票领购的税务审核事项
(一)申请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审核:
税务审核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资格和以下内容,进行案头审核:
1、 申请发票领购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2、 经营能力,如:经营场所(厂房、店面、仓库)、设备、银行帐户、资金状况等方面;
3、会计核算能力,会计人员执业资格、企业财务章程、关键事项的会计处理办法;
4、 发票安全性,发票是否专人保管,有必要的保管安全设施;
5、 纳税人经营范围、单项货物价值、销售规模等内容,审核供应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
(二)特殊申请事项的审核:
1、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审核申请人业务的真实性,如仓库、收购地域、收购货物和对象、销货对象、款项结算等;
2、汇总申报纳税、统一购票的申请人,审核总分支机构和连锁店,内部是否设立发票登记簿,建立完整的领用登记、内部缴销手续;
3、申请行业专用发票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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