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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库〔2023〕21号

各有关银行: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以下简称“定期存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的特定专用资金。其中,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放,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省财政厅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期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和权责统一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放银行。

第四条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二章  存放银行资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长沙的法人机构或湖南省内最高一级分支机构。

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开户银行与其他银行同等享有参与存放银行选择资格。

第六条参与定期存放投标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三章  存放银行选择

第七条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放银行是指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定期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具体招投标事宜委托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对定期存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定期存放银行选择评分指标。

评分指标采用百分制,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贡献程度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定期存放投标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低于40%;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定期存放投标银行代理省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办理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规模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贡献程度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定期存放投标银行在湘企业贷款利率、当年贷款新增投放量等贡献度。

第九条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放银行流程:

(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省财政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国库工作厅领导任副组长,国库处(支付中心)、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财政监督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招标工作的开展,具体事宜由国库处(支付中心)组织实施。

(二)拟定实施方案。拟定涵盖评分指标设置、定期存放银行数量、年度存放协议等内容的操作方案,报招标工作小组审定。

(三)制定招标文件。列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标银行资格要求、评标方法与指标、报名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四)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有意愿的银行报名投标。

(五)组建评标小组。由省财政厅代表和外部专家组成。省财政厅代表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外部专家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小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等相关规定。

(六)组织开展评标。评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中标银行。

(七)公布中标结果。评标结果经招标工作小组审定后,当日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中标信息。

(八)签订存放协议。省财政厅和中标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作出廉政承诺。中标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定期存放主体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定期存放与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四章  定期存放操作

第十条定期存放操作流程:

(一)确定操作规模期限。由省财政厅商省直相关单位提出操作资金定期存放规模和期限。

(二)拟定分配操作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单次操作资金定期存放规模、期限和存放银行综合得分拟订分配操作方案,按程序报招标工作小组审定。

(三)公布存放分配结果。省财政厅按规定公布银行定期存放额度和期限。

(四)进行债券质押保全。公布分配额度后,存放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以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完成质押。对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及时提供足额合格质押品的,省财政厅对不足质押部分不予划拨资金。

(五)划拨定期存放资金。存放银行足额质押后,省财政厅及时将相关财政专户资金划拨到存放银行定存。

定期存放资金到期当日(存款到期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存放银行应当将定期存放资金本息资金足额划缴到相关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同时对存放银行质押的债券予以解押。

第十一条定期存放操作额度分配采用中标银行上年数据固定指标得分、本年数据变动指标得分,按照综合评分法计算定期存放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上年数据固定指标是指中标银行和省直相关单位在定期存放银行选择招标时提供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贡献程度等相关数据,在招标时一次评定,全年度运用;本年数据变动指标主要包括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湖南经济建设,以及利率变动等方面,在每次操作时据实评定,一评一用。

第十三条单次操作存放银行定期存放资金额度计算分配公式:

存放银行定期存放资金额度=累计操作总额度(指本年度已操作定期存放资金额度和本次操作定期存放资金额度之和)×{存放银行单次综合得分÷所有存放银行单次综合得分之和}-本年度已操作存放银行定期存放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