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23号 2001-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和
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反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不低于《
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分类折旧最低年限标准的,按纳税人财务处理的折旧年限税前扣除。
(三)《
办法
》第十条规定可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包括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外购商品、委托加工和应税劳务等行为确属发生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现的进销税额,不得税前扣除。
(四)《
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建造、购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交付使用是指纳税人购置的机器设备开始投产(包括试生产)使用、房屋迁入使用。
(五)按照《
办法
》规定精神,产品出口自营企业风险金、农资企业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等行业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不再执行
财税字[199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