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7〕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应要求在本辖区内从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按照《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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