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边境贸易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9〕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德宏、保山、红河、文山、临沧、怒江、思茅、西双版纳八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边境贸易出口货物免征
增值税的管理,堵塞偷逃国家税款的漏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边境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边境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因单证不全等原因无法申报办理退税的,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对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购进时取得的进项税金全额转入销售成本,不得在内销货物中抵扣。
二、对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
增值税是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乘以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免征出口销售环节
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出口环节销项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美元金额)×汇率×出口货物法定
增值税税率(汇率采用当月1日外汇人民币牌价折算)
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的
增值税税额=应免出口环节销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属
增值税小规范纳税人的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
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三、各地
进出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