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4〕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红色资源认定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红色资源认定,是指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开展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工作。
第二条 在认定、调整红色资源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红色资源认定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
第三条 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红色资源开展调查、认定。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
(三)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
(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全区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并做好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工作。自治区各单位负责本级本领域红色资源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
第六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申请将本地区本领域红色资源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应按红色资源类别申报。文物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档案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档案馆申报。既属于文物类红色资源又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初审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申报资料,形成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调整建议名单报自治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资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真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红色资源申报文件;
(二)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价值意义、保存状况、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图纸、照片和数字化信息等资料;
(三)红色资源为旧址、遗址、纪念设施等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地理坐标、四至范围、面积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资料;
(四)红色资源为非国有的,应当提交所有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