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10〕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1月7日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起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的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四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昭通、曲靖、玉溪、普洱、保山、丽江、临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省政府确定了昆明市石林县、东川区,曲靖市马龙县,玉溪市新平县、易门县,普洱市宁洱县,丽江市永胜县,临沧市云县6个市的8个县(区)作为我省扩权强县的试点。为确保试点县(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按照《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方案并开展对口培训的通知》(云县经办发〔2009〕8号)要求,现将经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的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扩权事项及责任处室的通知》(云县经办发〔2010〕2号)文件,切实做好试点县(区)国税局税收管理权调整的有关工作。

经省局研究,对于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宣威、镇雄、腾冲县(市)国家税务局,以及昆明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国家税务局等6个县、区国家税务局,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向省局反映。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的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确保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方案并开展对口培训的通知》(云县经办法〔 2009〕8号)要求,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提高行政效率、理顺县级权责关系为重点,明确扩权事项,积极开展试点,为深化县域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区)税收管理权限。

二、组织实施

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涉及试点改革的有关州、市局做好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后的工作衔接;试点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试点县(区)局要及时把实施情况向上级反映,以便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实施方案,防止税收管理权限扩大后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税收管理权的调整内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文件,涉及国税系统的调整内容有三项:

(一)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调查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以后年度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属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核、审批,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二)企业申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调查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属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批,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等项目,由试点县(区)国税局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

四、办理流程

(一)审批类减免税的办理流程(即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办理流程)

1.试点县(区)纳税人申请享受该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试点县(区)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超过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 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的,试点县(区)国税局应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出具审核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直接转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