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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昆明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3-12-21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昆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交易、融资租赁、许可、质押、保理等方式构建的债权、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进行增信后,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是指完成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工作并实际承担有关计划管理、信托、承销、知识产权评估、法律顾问、信用评级等费用的主导单位。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首单,是指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已实际完成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募集资金已实际到位,并且与昆明市内其他家已成功发行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若有)相比,其募集资金到位时间按照公历日期时序排在最前。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额度,是指底层企业在该项目中的融资金额合计数或核心企业融资金额合计数。

第六条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昆明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开展审查、认定,审查认定通过的拨付奖补资金,组织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对首单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给予3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的来源为昆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专项资金中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资金。

第八条  申请奖补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所募集资金的用资单位限定为在昆明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参与机构均不限定登记注册区域。

(二)申请奖补的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融资额度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九条  首单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在昆明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成功发行后,可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奖补,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一)昆明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补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重要资质类证书复印件;

(三)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复印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四)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