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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19                                         大国税发〔2002〕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在我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现做如下 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建筑、安装、装配、装修等工程,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办理税务登 记。外国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建委核发的批准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开户银行许可证;5.办公场所租赁证明;6.工程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外国企业所得税 纳税方式认定申请,填写《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所得纳税认定申请审批表 》和《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送下列资料:1.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2.同工程发包单位签订的代购代制设备及材料的合同3.转包合同4.外国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提供的法人居民身份证书或其他判定其是所在国法人居民的资 料

三、上述外国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工程价款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 义 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扣缴义务税务登记,办理所得税纳税方式的认定手续,并代 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销扣缴义务税务 登记,不再履行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