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第三条,附件2、3、4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括号部分,第七条,第八条,附件2、3、4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现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机关的确定
(一)以“属地管理、方便纳税人”作为确定税务登记机关的基本原则。
各区局负责办理本行政管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归口市级财政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局文件提供的名单)及其新设立的控股企业的税务登记由市直属分局或思明区局负责办理。
(二)凡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向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持外地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以及不需申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税务登记机关有争议的由市局裁定。
二、关于税务登记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