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1〕8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5-23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处。

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供货企业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供货企业是指直接为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提供出口货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其他经省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的单位。

第三条 出口供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以及受出口企业委托加工货物收取加工费的(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可予开具专用税票。

第四条 出口供货企业的自产货物包括:

(一)购进材料,经本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包括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进行烘干、切片、粉碎、筛选以及用金属罐、玻璃罐和其他材料经排气密封包装的货物;

(二)购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半成品,收回再生产加工的货物;

(三)购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加工收回的货物; 所谓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加工产品的一种业务形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或者委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后受托方再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不论纳税人 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第五条 出口供货企业的下列货物视同自产货物:

(一)比照外贸企业收购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货物;

(二)扩散加工和协作加工的货物; 扩散加工和协作加工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协作合同,将自己生产的货物或零部件扩散给其他工业企业生产,或者工业企业为了出口整机产品,向其他工业企业购进配套零部件。

(三)割单生产的货物; 割单生产是指出口供货生产企业为完成承接的出口供货合同,将部分供货任务以合同的形式分割给其他生产企业生产,最后由承接供货合同的出口供货企业购回用于出口供货。

(四)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五)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六)企业外购其他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贴上本企业商标,且转售时价值增值100%以上(含100%)的货物;

第六条 出口供货企业应填写《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定表》(附表一)或《出口供货登记表》(附表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认定或出口供货登记;尚未进行资格认定或出口供货登记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办理出口供货所需的税务手续。

第七条 出口供货企业每年年初应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每次承接到出口供货合同后,都应进行出口供货登记;供货产品或供货对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出口供货企业在办理资格认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供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现有生产能力等有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出口供货企业在办理出口供货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供货合同或具有合同效力和供货协议、通知单和电传件等(应包含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等);

(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存在委托加工、扩散加工、协作加工和割单生产行为的,还应同时提供委托合同、协作合同或分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