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9〕122号 2009-05-21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国务院自2008年下半年起,多次提高机电、纺织、服装、轻工、化工和农产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各地税务机关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要求出发,加快退税进度,努力做好
出口退税工作,有力地支持了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据有关部门反映,骗取
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且出现了新的骗税手法。为防范和打击骗取
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
出口退税管理,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骗税与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高度的警惕。在加快退税进度,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
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切实增强防范骗税的意识。
二、各地税务机关一方面要指导并提请本地区出口企业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的管理机制,严格按正常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禁止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另一方面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出口退(免)税业务培训,避免因工作上的漏洞或其他因素,让不法分子骗税得逞。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别是对2008年下半年以来
出口退税率调高幅度较大的货物,要重点进行审查。
四、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函调工作。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