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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可以是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的范围
办税人员实名仅限于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自助服务终端、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系统等其他采用U-key身份认证的办税业务根据系统要求执行,不属于本公告实名办税范围。
三、实名办税的证件类别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以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