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3〕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4]95号规定,自2004年4月1日(申报抵扣时间)起第"三"、"五"、"七"条规定予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收购废旧物资的工业企业领购两种发票”、附件《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废旧物资购销凭证抵扣及增值税政策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进行资格认定,才能按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确认,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为依据。
本通知所指"废旧物资"是指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丧失其原有使用价值及功用的废弃物品。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必须使用《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销售废旧物资,必须开具《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
三、工业企业向单位或个人收购废旧物资,销货方无法开具《销售发票》的,须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工业企业向省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买废旧物资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必须是《销售发票》,其不能再为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否则不予抵扣;向省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买废旧物资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