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3〕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4]95号
)规定,自2004年4月1日(申报抵扣时间)起第"三"、"五"、"七"条规定予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收购废旧物资的工业企业领购两种发票”、附件《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废旧物资购销凭证抵扣及增值税政策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