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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8〕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经研究并电询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基层反映的涉及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政文〔2007〕454号)以及省地税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2号),纳税人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

按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2007年度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实际应缴纳或者应补缴的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