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推进养老
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
服务体系,提升养老
服务水平,努力在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3号)要求,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养老
服务提质升级,全面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2026年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
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养老
服务设施分布更科学、发展更均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
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
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
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
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
服务广泛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养老
服务保基本工程
1.提高养老
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建立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动态调整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明确机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
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养老
服务机构接收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的,民政部门要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办法,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
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大公办养老
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
服务能力,新建或改扩建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
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
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力争建有1所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
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
服务机构。加强失智老年人社区干预、机构照料、社会宣教等工作。(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根据养老
服务机构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为老年人提供普惠优质
服务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医疗在养老中的优势,优先鼓励以医办养、医养结合、融合发展,引进有管理和
服务经验的医养结合
服务企业,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
服务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租赁经营或购买
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养老
服务需求。到2026年底,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的养老
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学校、医院、厂房、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
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
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4.落实养老
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保障养老用地需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标准严格落实配套养老
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
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
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
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
服务设施情况,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对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
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供给。盘活各类闲置资源,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
服务设施,支持各县(市、区)主城区选择老年人较多、开展养老
服务工作积极性高的社区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
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综合养老
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
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医疗救治、精神慰藉等
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的方式,承接社区内及周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政府补助项目,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
服务。到2026年底,补齐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短板,建设连锁化、标准化的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网络,打造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圈”,90%的城市社区至少配建1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购、助洁、上门
服务等基本功能的日间照料中心。(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完善老年助餐政策,利用社区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助餐项目,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
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
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
服务中心、村级综合
服务设施、互助养老
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
服务。到2024年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正常运营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居家养老
服务发展。深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
服务提升行动。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与家庭签约、养老护理员上门
服务等环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到2026年,培育1—2家企业成为市级发展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示范企业,各县(市、区)积极探索“物业
服务+养老
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
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村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8.加快农村区域养老
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区域人口规模、老年人分布状况、养老
服务需求及机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
服务机构(敬老院),选择综合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
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
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
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农村互助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年
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
服务设施。强化村党组织作用,动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
服务建设项目效益,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
服务机构及
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培育养老
服务产业发展工程
10.做强养老产业主体。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40号)精神,推进全市老龄产业向
服务专业化、产业规模化、运营连锁化、发展集团化方向迈进,到2026年,推动1—2个县(市、区)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实施“养老
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
服务与医疗、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
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立足高原特有资源禀赋,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打造“宜居昭通·养老福地”品牌。培育康复辅具租赁市场,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
服务和应用推广,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加强老年文化建设,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大老年教育投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文旅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养老科技应用。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
服务领域应用,引导有条件的居家社区
服务组织、养老机构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