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序号 |
矿种 |
基准价 |
单位 |
备注 |
1 |
锗 |
90 |
元/千克·金属 |
|
2 |
铋 |
600 |
元/吨·金属 |
|
3 |
自然硫 |
10 |
元/吨·硫 |
|
4 |
硅灰石 |
3.5 |
元/吨·矿石 |
|
5 |
水泥配料用砂岩 |
2.5 |
元/吨·矿石 |
|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按照可采资源储量计算。
3.已许可或经审定可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及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按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100%计算;伴生矿产按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60%计算。
4.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依据的可采资源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5.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