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国税函〔2009〕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未废止条目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27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批发企业所售卷烟牌号实行批发价,自2009年6月征期开始申报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所辖企业批发销售的各卷烟牌号的批发价与实际销售价,如果实际销售价低于批发价的,一律按照批发价计算缴纳消费税。我省卷烟商业企业销售所有牌号卷烟批发价格省局将尽快下发各地参考执行。
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税种登记待国家税务总局CTAIS(1.0版)补丁升级后办理。
三、卷烟工业、商业批发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待国家税务总局CTAIS(1.0版)补丁下发后办理,请各地按以下要求做好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工作:
(一)卷烟工业、商业批发企业在CTAIS(1.0版)补丁升级前不得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待省局补丁全部到位后再通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
(二)卷烟生产企业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通知》附件二要求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纸质及电子文档),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企业报送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中消费税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