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10〕8号 2010.1.8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
资产损失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划分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局审批。
二、特殊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审批
(一)根据
国税发〔2008〕28号
、闽财预[2008]45号文规定,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
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
(二)
国税发〔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