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92号
),本文自2008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嵌入式软件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应当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