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保障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住房政策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政发〔2009〕16号)等自治区住房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重要意义
大板结构住房是指我区始于20世纪六十年代、主要集中于七十至九十年代初,由政府倡导建造的试验性预制大型板装配整体式住房。大板结构住房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解决大批机关单位和企事业职工、返城人员住房困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当时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件下建造的大板结构住房,抗震设防低,设计使用年限仅为25年。目前,大多数大板结构住房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绝大部分已经成了危房,必须加快实施拆除改造。
加快对我区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改造,既是一项执政为民的德政工程,也是造福普通百姓的民生工程。通过对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不仅可以将危旧住房改造为安全舒适的新住房,保障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还可以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平抑房价,促进广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位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基本原则: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步骤
鉴于我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任务艰巨,拟采取整体规划、限期改造的方式,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区共同推进,力争从2011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各大板结构住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大板结构住房实际情况,制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科学有序地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8月)。
各地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当地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普查,掌握大板结构住房的详细情况,制订工作计划方案,明确组织机构、改造方式、改造措施和改造时限,尽快实施改造。
(二)启动改造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对房屋危险大、住户迫切要求改造的大板结构住房,首先抓紧实施改造。重点做好项目的改造安置、申报实施和改造建设等工作,加快实施拆除改造工作。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参与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提高改造建设住房的档次和品位,使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成为全区经济增长的有力拉动点。各市要抓好1-2个大板结构住房改造试点项目,以点带面,扎实推进改造工作。
(三)全面推进改造阶段(2012年7月-2014年12月)。
全面启动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拆除改造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区大部分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开工建设。至2014年年底,全区近300万平方米的大板结构住房基本改造完毕,大部分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四、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大板结构住房改造
(一)加快做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前期工作。
1.已售大板结构住房是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具有不同于商品住房的特性。对有大板结构住房的住宅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拆除改造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出改造决定,向有关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有关房改部门应当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认真组织实施,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如有小部分产权人没有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建设单位应进行协商调解,制定相应方案,采取妥善措施加快实施改造。对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产权人,执行与同类别的同意改造产权人相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2.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已不存在的,可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与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政府主管部门持有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
(二)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政策支持。
1.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享受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争取中央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中对我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支持。
2.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独立划分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