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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预缴税款等项目填写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预缴税款等项目填写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3〕9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在省局稽查局组织的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混淆了"留抵税款"、"预缴税款"、"应缴税金"等项目的填列。有的纳税人将本期应交税金以负数作为下期的期初留抵税款,有的纳税人(主要是出口企业)将本期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作为期末留抵税款。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应交税金"是纳税人应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预缴税款"是纳税人按有关规定预先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留抵税款"是指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混淆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做法违反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造成了企业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应交税金、已交税金、预缴税金等项目的申报、核算混乱,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此,为了加强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其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