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提高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认识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是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产能,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结合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大力推动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启动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对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抓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个别地方也出现了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重立项、轻实施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出现了听证、论证不够严格,土地权益和农民意愿调查不够深入,土地增值收益监管不够规范等问题,这将影响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健康发展,影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务必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始终要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平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要认真对照检查,切实做好清理检查工作落实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检查自2006以来本行政区域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按照增减挂钩试点要求,严肃纠正规范;认真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研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推进改革创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土资源信息“一张图”管理,对试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监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要严格按规范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试点项目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挂钩周转指标管理,依法依规进行论证、听证和审批。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或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和跨县域设置挂钩项目区。
要注意防止出现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严控建新区规模,确保项目区建新拆旧后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和结构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批准的试点外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土地周转。不得将应由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复垦的建设用地纳入试点项目拆旧区。对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批准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并实施的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整改;对批准纳入试点尚未实施,但在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已将不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纳入拆旧区范围的项目,要纠正整改到位后才能实施。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