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财税〔201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1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财法〔2020〕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1.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2年以上,符合税法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