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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财发〔2016〕5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创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和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后补助”的资金安排方式,即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给予规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制度要求各自履行“先建后补”项目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实施方案);申报、审核、批复项目计划及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变更;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等。

  第四条  “先建后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主投入的原则。“先建后补”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单位自主投入为主体,鼓励项目单位加大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择优选项,按程序申报立项,资金跟着项目走。

  (二)总额控制、分类补助的原则。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核定的投入额与确定的投入比例计算,封顶不保底。总额度以项目计划批复文件为准,不得突破;单项工程的补助比例和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的性质分类确定,未经批复调整、变更的,既不得突破计划批复文件确定的额度,又不得相互之间进行调剂。

  (三)明确权责、信息公开的原则。“先建后补”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规划设计和工程实施,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将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适用对象。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土地治理项目,适用“先建后补” 管理模式;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按部门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先建后补”资金的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按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土地治理项目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每个年度实施“先建后补”项目的具体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或相关文件等为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

  (一)自愿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先建后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先建后补”项目申请材料和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模式建设的承诺书,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已申报其它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项目。

  (二)择优立项。“先建后补”项目按所属项目类型及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择优立项。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评审办法,按权限分别对申报的“先建后补”项目进行审核,并保留项目建设前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管理权限,对“先建后补”项目进行审定。

  (三)自主建设。项目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以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并按财务规范要求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并保留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等,书面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验收。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按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完成后,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单位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报告要求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