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发改规〔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试行期已满,为更加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水务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农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支撑。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7〕196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亚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灌溉管理现状及其灌溉用水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植、水产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用水价格,不包括水利工程水费、排涝费。
第三条 农业用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条件、管理状况等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一)具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的市级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区(农场)级管理的小型灌区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的,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议定;供需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第四条 农业用水的定价范围和计价方式包括:
(一)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末端计量的区域,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实行按立方米计价。
(二)农业灌溉用水仅计量到干渠的区域,实行按亩分种植类型定价。
(三)农业灌溉用水暂未实行计量的区域,实行按亩分种植类型定价。
用户实际用水量不高于用水定额,但实际水费支出却超过改革前的部分实施精准补贴。
第五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机构或责任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水利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体农户、土地流转承包单位等机构或责任主体。
第六条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粮食作物(水稻、番薯、玉米)、经济作物(瓜菜、香蕉、芒果、槟榔等)、水产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用水量、生14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实行供需双方协商的农业水价按照完全成本核定。
第八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计量方法可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法。暂未实行按量收费的区域,实行按亩收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配套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量收费。
第九条 运行维护成本,包括修理费、燃料及动力费、直接工资、管理费用、生产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具体核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和用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及燃料等费用。
(三)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由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直接工资按照保证灌溉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灌溉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
第十条 完全成本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供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供水固定资产指与供水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水工建筑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及仪器、防护林、经济林木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用水计量设施不到位的区域,实行单一制水价。用水计量设施到位的区域,实行两部制水价。
(一)单一制农业用水价格=(修理费+燃料及动力费+直接工资+管理费用+生产费用)÷ 年平均供水量。
(二)两部制农业用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1.基本水价制定。基本水价根据供水人员直接工资、管理费用、50%修理费等因素核定。
基本水价=(直接工资+管理费用+50%修理费)÷年计划用水量。
2.计量水价制定。计量水价根据供水所需燃料及动力费、生产费用、50%修理费等因素核定。
计量水价=(燃料及动力费+生产费用+50%修理费)÷年实际用水量。
(三)年计划用量按农业用水定额和灌溉面积计算;年实际用水量采用前3至5年平均用水量。
(四)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乘以基本水价计收,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乘以计量水价计收。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价格制定程序包括:
(一)成本监审。成本是价格的基础,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各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和农业用水规模,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实行年度分配。各类作物用水定额标准见附表。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目标任务调整确定。
(三)水价核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水价核定工作。价格方案应征求供水单位、用水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把握好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原则上不增加用水户负担。核定的水价与现状水价形成的差额,由市农业农村、市水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第十三条 实行供需双方协商的农业用水价格议定程序包括:
(一)以区政府牵头,由区水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农业用水价格协商指导小组。明确水价协商程序,统筹各灌区供水实际提出水价方案,组织水价协商会议,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供水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代表、用户代表意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原则上“一区一价”,灌区差异较大的可以“一灌区一价格”。做好市内各区之间、灌区之间水价的衔接工作。水价协商议定后由供需双方签约共同遵守。
(二)实行收费公示,确保公开透明。由灌区供水单位与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供用水协议,确认本年度灌区实际面积、供水量和供水价格,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村委会应将当年农业用水价格协商议定明细及收费标准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项目组成、分户灌溉面积、分户收费金额,以及区政府水务、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制定的价格执行;区(农场)级管理的小型灌区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按供需双方协商书面确定的水价执行。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价格,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变动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节水奖励主要用于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且定额内节水;奖励对象为定额内节水用户。节水奖励通过各区(育才生态区)灌区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结算,也可以通过水费结算凭证采取“一票制”直接奖励到用户。
为方便操作,除水产养殖外,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定额内节水实行“分档按亩”考核奖励;超定额用水实行加价制度,实行“分档按亩”考核加价。
第十七条 定额内节水“分档按亩”考核,奖励标准为:每年亩均节水50m3以下不奖励,每年亩均节水50-100m3,按5元/亩标准奖励;每年亩均节水100m3以上,按10元/亩标准奖励。
奖励资金由各区(育才生态区)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内不收水费,由财政补贴,其余用户农业生产用水水费足额征收。根据三亚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二级用水量级,以本市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
第十九条 精准补贴主要用于政府核定的农业水价与现状水价的差额补贴。农业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定额内节水的种粮用户,超定额用水的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农业供水管理单位应逐步规范灌区水价核算体系,严肃财务收支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制定成本控制目标并严格考核,减少非生产性、非经济性支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灌区,区政府管理部门要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建立独立规范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纪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费收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区(育才生态区)管理部门委托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用户收取,专款专用于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管护。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8月31日止。《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发改价格〔2021〕45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三亚市农业生产终端用水定额标准一览表
(单位:m3/亩.茬、年)
农作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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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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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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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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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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豇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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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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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瓜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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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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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果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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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亩收费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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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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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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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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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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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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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256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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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供水考核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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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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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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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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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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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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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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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枯水年(75%)田洋终端用水量核定,渠系灌溉用水定额按渠系水利用系数0.611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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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水稻、番薯、玉米等粮食作物,瓜菜类、香蕉等经济作物用水定额为m3/亩.茬,其他果木用水定额为m3/亩.年。
2.水产养殖按水面面积收费,不列入用水定额管理。
3.计量不到位区域按亩分农作物种植类型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