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6〕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5-08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附件一),并针对我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的实际情况,补充几点具体要求,请各单位结合我省电子缴税的有关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的使用
(一)完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格式。目前我省国库经收处使用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符合国税发〔2005〕193号文件的要求,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已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修改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的通知》(福银[2006]55号),对电子缴税凭证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纳税人使用“双定户批量扣款”办理电子缴税的,需要索取付款凭证时,国库经收处必须及时提供。修改后的电子缴税(费)凭证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
(二)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可使用电子缴费付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税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鉴于我省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使用的“电子缴税(费)凭证”,其内容已涵盖了“财政票据”的所有要素,经研究决定国税部门通过电子缴费方式收取“两费”的,地税部门通过电子缴费方式代征的“税、费”,一并使用我省规定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付款凭证由国库经收处打印,具体征收项目通过凭证内的税(费)种名称加以区别,即税种栏目应填费金的名称及相应的代码,如国税部门税种栏填“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税种代码对应填“4219”。
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的软件修改各专业银行应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运行。
二、电子缴税信息匹配不一致的处理
(一)重复扣款造成多缴税款的处理。国库部门在办理信息匹配时发现重复扣缴税款的,应在当天内电话通知负责联网单位的联系人,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对,并分别情况于次日内处理完毕。
1.属于税务机关错误的,由管征税务局出具“福建省电子缴税(或POS机)重复扣款退付证明”于次日上午下班前送达国库,并由国库部门办理退付处理。证明的内容为:纳税人识别号(地税部门使用纳税人电脑编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账户名称、纳税人账号、纳税人开户银行,扣款时间、开户银行、金额、重复扣款原因等,格式详见附件三。
属于商业银行系统异常造成重复扣税的,按上述退款要求,由各商业银行的主办行出具“福建省电子缴税(或POS机)重复扣款退付证明” 于次日上午下班前送达国库部门办理相关款项的退付手续。
2.对国库已入账的,税务局当月或次月按照退库处理办法填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二)资金已提交国库,国库未收到对应的应缴信息的处理。
1.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国库部门发送的空号“H”文件,管征局应于当日生成查复空号“B”文件,回复国库部门进行重新配对,国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2.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缴款书号的,由税务机关出具“福建省电子缴税(或POS)税票号码更正书”,将新的税票号码(即缴款书销号号)通知国库部门进行手工入库销号,更正书格式详见附件四。
三、POS机刷卡错误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