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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农联〔2021〕24号
信息时效期:2026-12-31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株洲市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株洲市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株洲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株洲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综合改革、美丽乡村及人居环境整治等建设管理资金。

第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会商制度,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协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改革、美丽乡村及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

一、农业产业发展

(一)粮食生产。主要用于扶持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新技术推广、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创建以及先进粮食生产县(市)乡镇激励表彰等。

(二)蔬菜生产。主要用于扶持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新品种引进繁扩、新技术推广、示范创建等方面。

(三)养殖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畜禽水产养殖品种引进、畜禽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品牌创建与开发、新技术推广、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用于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农产品“身份证”、”合格证”管理及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扶持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两品一标”认证等方面。

(五)农业机械化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建设农机合作组织和机耕道建设、农机淘汰报废市级补贴、重点急需机具市级累加补贴等方面。

(六)品牌建设。主要用于推进品牌强农行动,打造株洲农业知名品牌,开展品牌宣传活动;宣传推介、组织参加农业展会等。

(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要用于培育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标杆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休闲农业企业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等方面。

(八)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主要支持规模化种养基地基础设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等方面。

(九)市级农业产业强镇、特色小镇创建。主要用于推动产城融合、产村融合发展,打造综合服务功能强、宜居宜业的乡村产业融合综合体。

(十)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提标提质,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等次奖补开发县项目资金。

(十一)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对新型职业农民、农村领军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示范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涉农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和为农服务能力;鼓励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涉农企业、合作社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三农干部培训等方面。

(十二)重点产业建设。主要用于省农业优势特色千亿产业,支持发展我市农业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一县一特”、“一村一品”等现代特色农业产业。

(十三)招商引资支持。主要用于对农业招商引资的政策性奖励。

(十四)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主要用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新识别出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坚持开发式帮扶,通过提供种子种苗、技术服务、产品保底回收等直接帮扶措施,帮助其自主发展“一特两辅”脱贫特色主导产业。

(十五)农药化肥减量增效。主要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建设,支持鼓励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发展,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生产示范片创建,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创建及田间试验。

二、农村综合改革

主要用于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农村宅基地改革等方面。

三、美丽乡村建设

主要用于美丽乡村、美丽屋场等建设奖补。

四、金融扶持

主要通过融资担保补助、贷款贴息、农业保险等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发展。

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主要用于扶持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治理、农村污水治理、村庄清洁行动等方面。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振兴发展重点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申报程序

第七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工作部署,遵循“突出重点、保障民生、适当奖补”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分配方案,确定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

第九条 按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市农业农村局下发项目创建方案或申报通知,创建方案或申报通知内容需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通知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审核入库、遴选出库、动态管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项目。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农产品质量追溯与“身份证”管理。对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与“身份证”管理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奖补不超过10万元/个。

(二)“两品一标”认证。对新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每个产品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绿色食品续展的农产品,每个产品奖励不超过1万元,每年度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续展)有机农产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不超过2万元,每年度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新增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奖补资金不超过5万元,对续报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化基地,每个基地奖补资金不超过3万元。对新认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国家级的奖补资金不超过3万元,省级的不超过2万元,市级的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参加省级以上产销对接和展会的绿色有机地标企业奖励0.5万元/次。对同一主体(或企业)以上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三)农业机械化专项。用于市特色农机合作社、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机耕道示范点奖补不超过5万元/个。变型拖拉机淘汰报废市级补贴、重点急需机具市级累加补贴不超过省级补贴标准。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市级标杆龙头企业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个,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