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3〕127号
信息时效期:2029-01-28
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园区住建部门、各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T 025-2022以及《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采用自保温系统、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
(二)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应有国家、行业或湖南省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方式作饰面层。
(四)毛坯交付的居住建筑不应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
(五)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外墙保温材料。其中,外墙外保温系统及一类高层建筑避难间、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六)高层建筑采用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采用粘锚结合加托、挂等安全可靠的连接安装方式,禁止采用仅通过粘锚结合固定的方式。
(七)除幕墙系统外,其他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八)外墙保温工程使用复合保温板、保温装饰一体板等复合保温板材时,其节能设计的计算厚度仅指复合保温板中保温芯材厚度,施工图中应将复合保温板材的各层厚度分别予以注明。
(九)如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出现以下情况的:一是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超过100米;二是毛坯交付的居住建筑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三是无国家、行业、湖南省地方相关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或系统。应进行专项论证,并报省住建厅同意。
2024年2月1日及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按以上要求执行。
二、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和材料,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通过的外墙保温系统和材料。采用外墙外保温的高层建筑,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在各栋建筑外墙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和风险提示,标明外墙保温材料类型、燃烧性能等级、防火要求等信息。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外墙保温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外墙保温各部位细部构造、节点做法和技术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