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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相应对省局的相关文件予以清理(见附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据规定做好相关税种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5〕224号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管理。

附件:我省下发与国税函〔2007〕629号文规定的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相应的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23日


附件:

我省下发的与国税函〔2007〕629号文规定的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相应的文件




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1、《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187号)

2、《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税政三字[1991]8号)

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贮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84号)

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税政三[1992]32号)

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1、取消《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174号)中转发的[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2、取消《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90〕闽税政三字第8号)中转发的[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地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三年商品房未出售或未建成的,从第四年起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3、取消《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0号)中转发的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二十条“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薄,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税务总局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32号)。

(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35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四)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2]1272号

(五)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六)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七)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1]36号

(八)《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89〕国税地字第81号)。

(九)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