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投资〔2022〕1021号
2022年8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可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纳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OA系统中建立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除涉密敏感事项外,主办处室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质量评价等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负责委托评估系统的运营管理。办公室(信息化)负责委托评估系统的建设维护。
第七条 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申请报告,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4.资金申请报告,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或政策文件的要求执行;
5.国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相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九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行业领域所对应专业的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行业领域内各专业(PPP项目除外)的规划以及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应具有评估评审项目所属专业的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且具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近3年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30项。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以下咨询评估行业领域清单。
1.农 林 业:农业、林业;
2.水利工程:水利;
3.能源工程: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电网工程)、煤炭、石油天然气(含油气输送管网、接收存储设施);
4.交通(公路):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
5.交通(铁路):铁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
6.交通(民航):民航;
7.交通(水运):水运(含泊位、码头、通航建筑物);
8.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9.建筑工程:建筑、建材;
10.市政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11.环境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12.勘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13.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
14.综合性专业:以上行业领域并未包含的其他专业以及综合规划等。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行业领域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考自治区内有关文件标准,结合市场情况,编制咨询评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征集文件,履行竞争程序后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咨询评估机构参与竞争程序即视为对费用标准的响应认可。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采购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行业领域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对于不再具有相应资信等级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及时从名单中移除,并另行安排补选符合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专业处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
(一)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行业领域清单,分领域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并由主办处室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OA系统中的委托评估系统提交有关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候选名单。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二)主办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候选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候选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对符合回避原则的咨询评估机构,主办处室在根据评估事项类别以及实际情况,与咨询评估机构候选名单第一顺位的评估咨询机构协商确认后,在委托评估系统中填写相应参数,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费用金额;其中:
1.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的,主办处室应对人员投入情况、其他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资料、差旅、会务费等)以及管理费,与评估咨询机构协商确定;
2.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的,主办处室应就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与评估咨询机构协商确定;
(四)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将委托评估申请发送固定资产投资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处室;
(五)主办处室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主办处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采取分专业、分阶段和交叉评审方式,委托多家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八条 经主办处室认定,以下情况可采用指定方式选择咨询评估机构:
(一)特别紧急、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涉密或特殊事项优先选择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或选择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及必要性需开展深入论证或初步设计和概算有较大调整,原则上由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九条 经评估投资决策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如果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存在较大调整,编制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的,或经主办处室认定,同一事项因专业技术、审批程序等实际情况需要重新报审的,可作为新申请评估任务安排费用,评估任务可由原评估机构直接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事项,由主办处室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申请表》(附件3),会签固定资产投资处、办公室后,报经主办处室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固定资产投资处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工作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工作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部分复杂度高、技术专业性强,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大于1.0的评估任务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主办处室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主办处室同意延期书面文件。
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并事先报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体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对于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向咨询评估机构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自治区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处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暂停其参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评估任务一年。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参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评估任务资格。
(一)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五)经核查已不符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咨询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咨询评估机构对报告质量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报告质量评价结果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述,并上报书面申述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处在收到申述材料后,会同相关主办处室,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主办处室分管委领导审定后,作为最终质量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2.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3.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申请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暂行标准
附件1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承担 项目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在机构内部严格控制项目有关情况知悉范围。切实加强管理,参与评估评审的相关人员和专家不得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严禁其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评估评审工作要求不一致的意见和言论。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机构及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任何机构,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严格管理本机构人员,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严格要求本机构人员和外聘专家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机构负责人签名: 承诺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
承诺书
本人自愿承担 项目评审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人及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不得违规收受项目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申请表
主办处室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委托评审事项情况 |
项目(决策)单位 |
|
|
评估事项名称 |
|
||
咨询评估事项类型 |
|
||
估算投资额(万元) |
无明确项目的事项此项不需填写 |
||
所属行业领域 |
无明确项目的事项此项不需填写 |
||
行业调整系数 |
无明确项目的事项此项不需填写 |
||
委托评审机构情况 |
评估机构名称 |
|
|
评估内容 |
|
||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无明确项目的事项此项不需填写 |
||
评估费用(万元) |
|
||
说明 |
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的, 此项应填写费用组成情况说明 |
||
申请处室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固定资产投资处意见 |
年 月 日 |
||
法规处意见 |
年 月 日 |
||
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
委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注:各处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程序填写。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暂行标准
为规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考自治区内相关指导标准,结合市场情况,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
根据项目工作时间、机构团队中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按咨询服务人工综合成本加其他成本、加管理费用计取,费用标准参考下表一:
表一: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
咨询人员职级 |
工日费用标准 |
||
一 |
人员费用 |
(一)高级专家(正高级职称、专业注册师等) |
2500元/人/工日 |
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 |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2000元/人/工日 |
|||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
1500元/人/工日 |
|||
二 |
其他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资料、差旅、会务等) |
据实测算 |
||
三 |
管理费 |
总费用的20%计算 |
注:人员投入以及其他费用由主办处室与咨询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评审费用标准(见表二)。
(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类别计费;
部分评估任务复杂度高、技术专业性强的项目评估收费,由主办处室在规定范围内,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以及固定下浮系数(见表三、表四)。
表二:评估咨询分档收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
咨询评估 项目 |
估算投资额 |
|||
500万元以下 |
500万元-1000万元 |
1000万元-3000万元 |
3000万元-1亿元 |
|
项目建议书 |
0.4—0.8 |
0.8—1.2 |
1.2—3.2 |
3.2—6.4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0.8—1.2 |
1.2—2 |
2—4 |
4—8 |
初步设计文件 |
0.8—1.2 |
1.2—2 |
2—4 |
4—8 |
咨询评估 项目 |
估算投资额 |
|||
1亿元-5亿元 |
5亿元-10亿元 |
10亿元-50亿元 |
50亿元以上 |
|
项目建议书 |
6.4—9.6 |
9.6—12 |
12—13.6 |
13.6—16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8—12 |
12—16 |
16—20 |
20—28 |
初步设计文件 |
8—12 |
12—16 |
16—20 |
20—28 |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计算费用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表三)。
4.计算费用时应根据估算投资额分档,乘以固定下浮系数(见表四)。
表三:行业调整系数和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行 业 |
调整系数 (以表二所列收费标准为1) |
一、行业调整系数 |
|
(一)水利工程、能源工程、交通(水运)、交通(民航)、综 合; |
1.2 |
(二)信息工程、勘测工程; |
1.0 |
(三)农林业、建筑工程、环境工程; |
0.8 |
(四)交通(公路)、交通(铁路)、市政工程; |
0.7 |
二、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0.8-1.2 |
注: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由主办处室与咨询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表四:评估咨询费用固定下浮系数表
估算投资额 |
固定下浮系数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以下类推) |
0.90 |
二、500万元-1000万元 |
0.90 |
三、1000万元-3000万元 |
0.85 |
四、3000万元-1亿元 |
0.75 |
五、1亿元-5亿元 |
0.60 |
六、5亿元-10亿元 |
0.55 |
七、10亿元-50亿元 |
0.50 |
八、50亿元以上 |
0.50 |
注:评估咨询费用固定下浮系数随咨询评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文件一并发出,咨询评估机构履行竞争程序后,即视为对费用标准的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