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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做到放管结合,有效防范应对税收风险,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doc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doc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及时受理、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分别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实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余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七条 纳税人既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第八条 对纳税人提请的优惠项目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资料的形式要件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优惠范畴的,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附件1)签章栏标注不予受理备案,说明理由,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1 份退回纳税人留存。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备案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三)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章栏标注受理意见,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1 份退回纳税人留存。
第九条 对于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2),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只需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办理备案登记。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备案类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区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除下列优惠事项外,其余各类优惠政策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三)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不一致的;
(九)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免税收入。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多退少补。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风险管理,适时开展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工作,实施信息比对分析、税收风险评估、纳税评估稽查等系列管理方式,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纳税人要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程序性。纳税人是否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二)完整性。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三)有效性。资质证书是否有效;税收优惠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四)真实性。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以及披露的信息资料与内部管理、市场营销、产能要素等实际情况是否印证相符,是否存在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
(五)合规性。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其后续年度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六)准确性。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金额是否准确。
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一)符合优惠条件,但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留存备案资料与优惠条件的相关性不足,检查人员对留存备案资料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责令其在限期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提供印证资料;
(三)政策适用错误或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金额计量不准确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变更备案、进行补充申报。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一)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与优惠条件的相关性不足无法补正;
(二)以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三)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
(四)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其后续年度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五)资质证书已失效或税收优惠减免期限已到期、尚未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
第二十条 在后续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常规性检查监督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本通知办理。

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和《国地税合作规范3.0版》要求,规范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实施方式,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纳税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既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三、纳税人何时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实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余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资料的形式要件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优惠范畴的,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章栏标注不予受理备案,说明理由,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1 份退回纳税人留存。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备案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三)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章栏标注受理意见,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1 份退回纳税人留存。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几日内办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六、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如何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七、纳税人享受定期减免税必须每年都备案吗?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实行一次性备案,企业只需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办理备案登记。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八、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备案类税收优惠的,需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区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十、有哪些税收优惠事项只能在年度申报时可以享受?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三)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不一致的;
(九)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免税收入。
十一、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风险管理,适时开展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工作,实施信息比对分析、税收风险评估、纳税评估稽查等系列管理方式,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二)实行案头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后续管理。
(三)后续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程序性。纳税人是否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2、完整性。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3、有效性。相关资质证书是否有效;税收优惠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4、真实性。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以及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与内部管理、市场营销、产能要素等实际情况是否印证相符,是否存在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
5、合规性。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其后续年度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6、准确性。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金额是否准确。
十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一)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1、符合优惠条件,但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2、留存备案资料与优惠条件的相关性不足,检查人员对留存备案资料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责令其在限期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3、政策适用错误或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金额计量不准确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变更备案、进行补充申报。
(二)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1、不能提供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或与优惠条件的相关性不足无法补正;
2、以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3、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
4、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其后续年度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5、相关资质证书已失效或税收优惠减免期限已到期、尚未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
十三、后续管理中发现认定错误的,如何纠正?
在后续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再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十四、本指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本通知办理。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优惠事项备案情况

优惠事项名称

备案类别(√)

正常备案 ()

变更备案 ()


享受优惠期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主要政策依据

文件及文号

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

文件(证书)有效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有关情况说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1.

2.

3.

4.

5.

6.

7.

8.

9.

企业声明

我单位已知悉本优惠事项全部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完整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公章)

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

税务机关回执

您单位于年月日向我机关提交本表及相关资料。我机关意见:。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印章)

经办人: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个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规范填写。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优惠事项名称”规范填写。

五、备案类别:企业根据情况选择填写“正常备案”、“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是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事项,在其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优惠事项起止日期。对于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具体起止时间的定期减免税,填写相应的起止期间。对于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1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31日(年度中间停业,填写汇算清缴日期)。

七、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主要政策依据”规范填写。“主要政策依据”涉及税法和具体税收政策文件的,填写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

八、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应当填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不需要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原软件企业证书、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实际内容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备案的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的,企业应当指明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或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部分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的,企业应予以说明。

备案时一并附送相关书面资料的,在本栏列示相关资料名称。

十一、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本表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提交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受理环节不核实企业备案资料真实性,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回执栏中标注受理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付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采取网络备案的,无需报送纸质本表。



附件2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总机构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优惠项目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1



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

二、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填报本表。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级分支机构不填报本表。

三、各列次填报

(一)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写工商执照上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一个分支机构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填写本表时,对该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依次逐行填写完毕后,再填写下一个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优惠项目:由总机构填报二级分支机构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优惠项目名称。

(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享受优惠政策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规范名称,填写至县级税务机关。如“XX省(市、区)XX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