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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预征率:

1.普通住宅2%;

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