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昭政办发〔202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
若干措施”)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控,促进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大力发展资源经济的重要保障,是产业发展的有力支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先后组织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安全工程三年行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小、散、弱、多”等短板、弱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找准不足、正视差距,认真落实《
若干措施》要求,补齐短板、从严管理,从根本上破解非煤矿山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市非煤矿山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政策规定。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新建露天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采石场开采规模低于50万吨/年的,给予3年过渡期进行升级改造,至2026年底仍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关闭退出。到2024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302座以内,2025年底控制在277座以内,2026年底控制在257座以内。
(二)严格落实联勘联审政策规定。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云政发〔2015〕38号)和《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勘联审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明确签署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许可等相关政策的意见。“谁踏勘、谁签字、谁负责”。坚决防止矿权设置“先天不足”,杜绝采矿权出让后出现部门政策性障碍,导致后期无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情况,损害企业利益,影响营商环境。
(三)严格落实“四个一批”政策规定。对采矿权证在有效期内,最小年开采规模达到《
若干措施》等规定的,予以保留;最小年开采规模达不到《
若干措施》等规定的,在资源量等条件满足前提下,按《若干措施》规定程序,科学确定实际年生产规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予以保留。对采矿权证逾期或采矿权证在有效期内,但资源量等条件不满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出具联勘联审明确意见,符合《
若干措施》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予以保留,并及时进入许可程序。若在规定时限内仍达不到最小年开采规模或采矿权证逾期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关闭退出。《
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