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8.21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2]71号
),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简称“
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
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为做好
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我省
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
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试点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
附件1),具体应税服务范围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三)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三、发票管理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
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二)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2012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