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7〕749号
各市县物价局,海口、三亚、定安发展和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 琼府〔2016〕35号)精神,现将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668号)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上限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动态调整。
二、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和“兼顾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