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5〕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一、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明确征税机关和退税部门职责,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
》 ( 云国税发〔2003〕171号
)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扣税凭证的管理,并建立“收购农业产品日记帐”,如实记载有关内容,并与现金帐(或银行帐)、库存商品帐或原材料明细帐等有关帐册相符。
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收购农产品一次(一单)或一批(或5日内累计收购)的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于收购形成后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货源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报告和未按云国税发〔2003〕171号
文件规定办理的,一律不得计提进项税额。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局规定的报告限额内确定本地企业报告的最低限额。
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以收购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全面落实“以票管税”的工作要求。
(一)农产品的收购抵扣凭证是确认企业进项税额重要凭证,对以收购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要求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的签章并附有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必须注明收款人姓名和家庭详细住址。
(二)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
》 ( 云国税发〔2003〕171号
)规定进行管理,认真审核企业开具的收购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开或异地填开,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三)要认真审查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建帐并进行帐务处理。
(四)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用票企业已开具的农业产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凭证领、用、存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抽验比对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坚持限量供应、验旧售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