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10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分行,三亚银保监分局、各市县监管组:
为贯彻落实《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专用账户管理政策,负责协调落实专用账户制度。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用账户制度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负责对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四条 专用账户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按项目开立。
(一)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市、县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有2个以上承包单位以联合体承包的,可由明确牵头的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也可以由各承包单位分别开立专用账户。分别开立专用账户的,建设单位可将人工费拨付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再拨付至其他承包单位专用账户,也可以分别拨付至各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开立专用账户;
(三)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应独立开立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开立专用账户。